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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季报]三峡水利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 来源: | 作者: | 时间:07-10-22 14:05:01 ] 【 】【打印
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到期归还所致。

(8)长期借款增加主要系公司今年取到长期借款增加所致。

(9)未分配利润增加主要系公司今年实现盈利所致。

2、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利润表项目大幅变动原因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2007年1-9月 2006年1-9月 增减额 增减比例

(%)

营业税金及附加 8,149,123.39 6,082,482.58 2,066,640.81 33.98%

销售费用 10,418,988.25 7,465,799.31 2,953,188.94 39.56%

财务费用 24,381,657.62 13,953,883.15 10,427,774.47 74.73%

资产减值损失 5,423,620.81 5,423,620.81

营业外收入 799,224.42 5,463,557.41 -4,664,332.99 -85.37%

营业外支出 -324,016.00 1,200,207.38 -1,524,223.38 -127.00%

所得税费用 8,394,514.83 3,577,791.88 4,816,722.95 134.63%

变化原因:

(1)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主要系公司及子公司今年实现增值税及营业税增加所致。

(2)销售费用增加主要系公司子公司由于营销人员的工资附加费用按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由原计入管理费用调整计入本项目所致。

(3)财务费用增加主要系公司及子公司银行借款增加及国家上调银行贷款利率所致。

(4)资产减值损失增加主要系公司子公司源田公司经过资产清理对不能回收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以及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所致。

(5)营业外收入减少主要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万河公司上年收到融泰公司诉讼案胜诉赔偿款所致。

(6)营业外支出减少主要系公司冲回多提为万川公司担保的预计负债所致。

(7)所得税费用增加主要系公司今年实现盈利增加导致计提企业所得税增加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见本公司于2007年8月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2007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董事会报告中第(五)项”生产经营环境及宏观政策、法规产生变化的影响说明”。

2、根据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将所持奉节县三峡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出资额转让与万州电力总公司的决议》(公告见2007年8月6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在奉节县三峡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奉节公司)将所欠公司的款项全部划入重庆市发改委与公司共管账户后,本公司于2007年10月16日与电力总公司签署《出资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奉节公司全部出资额转让予该公司。2007年10月18日本公司已收到3200万元股权转让款和奉节公司所欠本公司全部款项。转让双方将及时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公告见2007年10月19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转让出资完成后,本公司将退出奉节县电力市场,对本公司电力主业规模有一定的影响,对本报告期利润无影响。

3、根据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获取杨东河水电工程项目开发权及前期工作成果的决议》(公告见2007年8月6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本公司于2007年8月8日与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杨东河水电站工程项目转让协议》,2007年9月19日本公司与石柱县人民政府签署了《杨东河水电站开发协议书》,近期将与利川市人民政府签署相关正式协议,以完全获取杨东河水电工程项目开发权及前期工作成果。

4、关于原中国建设银行万县市分行直属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万州和平广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重庆市万川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万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和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本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信达,建设银行于2004年6月15日将全部债权转移给中国信达)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一次性向其支付250万元履行了和解协议,承担完毕了该案的担保责任(相关公告见2007年4月5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为保证公司利益,公司于2007年8月8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三公司共同偿还本公司为其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50万元;2)从2007年3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利息。该院于2007年8月31日受理了该案,并于2007年9月16日对本案判决如下:1)重庆市万川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万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本公司为其赔偿的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250万元,并从2007年3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利息,利随本清。2)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被告重庆市万川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万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本案正在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5、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万州商业银行重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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