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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招标流域管理方案 初始水权制度建立

[ 来源: | 作者:王娜 | 时间:08-01-04 15:03:15 ] 【 】【打印

1月2日,水利部发布公告,对“流域综合管理制度与政策措施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这次招标是在全国流域综合规划修编领导组织的统一安排下进行的,要求《项目》投标人提出我国流域综合管理的具体制度框架。

负责招标具体工作的是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总院,该院的工程师王国强告诉本报记者,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不排斥国外的招标主体,也可以与国内机构组成联合体投标;但考虑到国家水资源的战略性特征,选择国外投标主体会非常慎重。

在我国,水资源以流域为自然单元,而一个流域又往往包括多个不同的行政区域。所以按照《水法》的规定,我国实行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因此,流域综合管理制度与政策措施是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大江大河现有的流域规划大都是在上世纪50年代规划的基础上,分别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编制完成的;但目前水资源短缺形势紧迫,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关系发生了实质变化,需要对流域统合规划进行系统修编。

对此,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总院水利规划与战略研究中心专家解释说:“过去的流域规划是以规划具体水利工程为主,现在要重点强调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所以,招标《项目》还会对解决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优化配置的具体技术问题和协调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管理关系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尽管流域综合管理制度框架在招标后,需要几年的时间才能完成,但与之相关的具体工作已经先行展开。

近日,水利部还发布了《水量分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2008年2月1日正式实施。《暂行办法》要求必须以流域为单元,通过水量分配,先行尝试解决水资源在流域内的行政区域之间科学、合理配置问题。

水利部周英副部长解释说,我国在水资源管理上已经全面实施了取水许可制度,基本上实现了在取用水环节对社会用水的管理。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缺乏对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的明晰和监控,导致一些行政区域之间对水资源进行竞争性开发利用,并由此造成了用水秩序混乱、用水浪费、地下水超采、区域间水事矛盾以及河道断流和水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暂行办法》的出台将促成“取水许可在总量限额内实施”。

前述水规总院专家向记者分析,《暂行办法》主要是解决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通过总量控制促进节水;二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三是有效地化解省际之间的调水矛盾;四是解决部门河流已经存在的超用问题,注重生态保护。

由此,他认为,《暂行办法》有两个非常大的进步。

首先是,初步解决每条河流都拿多少水来分?《暂行办法》要求预留水量份额,也就是“水资源的稀缺性被考虑了进去”。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周英的看法是,为满足未来发展用水需求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用水需求。

《暂行办法》规定:“预留水量份额尚未分配前,可以将其相应的水量合理分配到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中。”

“这样的规定既不会对正常情况下的用水产生额外限制,同时在政府需要动用预留水量份额的情况下,保障用水户原有取用水额度的稳定性和用水权利,也为未来发展提供了水资源空间。”周英说。

其次,《暂行办法》开始解决每个省要分多少的初始水权问题。

也就是说,将一定量的水资源作为分配对象,向行政区域进行逐级分配,确定具体行政区域生活、生产的水量份额。

专家认为,尽管水权市场的建立还需要不断地试点和一整套政策法规的保障。但按照水利部的思路,初始水权一旦明确,今后还可据此在不同地区之间进行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亦即水权转让,从而用市场化手段推动水资源更加合理的配置。这样,“一旦发生省际水事纠纷将有章可循了”。

据本报了解,在《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上,水利部已经确定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的水量分配方案,逐步完成其他江河、湖泊的水量分配方案。

此外,周英还透露说,水利部还将抓紧研究制定取水权转让的相关办法,进一步完善水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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