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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 来源: | 作者: | 时间:08-03-05 07:34:47 ] 【 】【打印
 

股票简称:华能国际 股票代码:600011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应贵公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于2008年3月4日召开的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我们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江惟博

杨悦莹

负责人:江惟博

二零零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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