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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来源:中国证券网 | 作者: | 时间:08-03-27 07:43:09 ] 【 】【打印
 

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8)英捷法律意字第55号致: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所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谢义军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及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3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12项,分别为:

1、关于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关于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关于公司2007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07年度资产核销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关于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8、关于续聘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07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预计公司2008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关于公司为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的议案;

1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有关授权决定的议案。

2008年3月26日,股东大会在公司董事长廖政权先生的主持下,按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2008年3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经审查出席会议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共计9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99,450,179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具有相应的召集资格。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其中第9、10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相关关联股东在表决时予以回避。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谢义军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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