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的要求,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积极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财
务报告编制及披露的监控作用,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
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
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
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
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
核;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
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
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
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桂东电力规章制度(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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