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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电力(000993)关联交易公告

[ 来源: | 作者: | 时间:08-01-16 08:48:35 ] 【 】【打印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事项简述:

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下称“宁港自来水”)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占有其 70%的股权,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国投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占有其 30%的股权。鉴于目前银根紧缩,宁港自来水银行短期融资出现困难,现因工程建设的需要,拟与宁港自来水另一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国投公司签订《提供财务资助协议》,国投公司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及宁港自来水的资金需求,向宁港自来水提供总额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财务资助,用于该公司资金周转。

2、关联关系说明:

国投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 53.21%股权,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 和10.1.3 条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3、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事项经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会议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 票,反对0 票,弃权0票。本次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刘宗廷先生、陈锦光先生、林国勋先生在本次会议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均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4、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召开本次董事会之前,公司已向独立董事进行了情况说明并征得独立董事的书面认可。

公司独立董事林永经先生、黄家骅先生、徐军先生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认为:

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向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属于关联交易,由于银根紧缩,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短期内融资发生困难,且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另一持有其30%股权的股东为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给予财务资助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本次关联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交易客观公允。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方董事已被要求回避此议案的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此次交易有利于缓解控股子公司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资金紧张局面,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在交易双方能够采取合法有效的财务资助形式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行为表示同意。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方关系:

公司名称: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宁德市蕉城区署前路2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宗廷

注册资本:10 亿元

成立时间:1997年5 月5 日

主营业务:接受市国资委委托,从事委托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产权营运,行使出资者职能;实业投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历史沿革: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前身为宁德市财政局下属国资营运公司,于 1997 年经原宁德地区行署(宁署(1997)综 62 号)批复成立,97 年 5 月 5 日在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3522001000211。2004 年1 月,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公司改制为专门从事市本级授权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综合性国有资产投资公司。

(2 )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国投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53.21%股权,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国投公司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交易标的及数量:国投公司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及宁港自来水 的资金需求,向宁港自来水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 资助,用于该公司资金周转。

2、定价原则: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

3、结算方式: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4、协议期限:协议自本次董事会通过后一个月内签订,提供财 务资助的时间以协议签订的时间为准,期限为三个月。到期归还后 将产生资金占用费 32.85 万元。

四、交易目的及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宁港自来水的建设需要,属于 应急之需,解决宁港自来水因资金困难而产生停工甚至引起民工上 访闹事的问题,由于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按同期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确 定资金占用费,且宁港自来水目前正处于建设阶段,本次事项对本 公司当期利润和期后利润均没有影响,因此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 益。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林永经先生、黄家骅先生、徐军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向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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