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39证券简称:凯迪电力公告编号:2008-02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1月14日在湖滨花园酒店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分别为江海、胡洪新、唐宏明、吕剑淮、程坚、徐长生、邓宏乾、张龙平,董事胡建东先生因故缺席本次会议,委托董事胡洪新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鉴于武汉凯迪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控股”)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审议议案(二)、议案(三)时,关联董事江海、唐宏明、吕剑淮、程坚回避表决,由与会的非关联董事胡洪新、徐长生、邓宏乾、张龙平进行表决。
会议由董事长江海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推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工作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关于不予核准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决定》(证监许可[2008]60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凯迪控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未获通过。
为实现本公司向绿色能源综合型环保公司转型,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监会审核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后,根据相关规定尽快重新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在公司200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继续推进该项工作。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标的物进行再次评估以确保标的物价值未发生减值的议案》(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确定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评估值的依据为“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07)第40号]”(以下简称:“前次评估”)。
鉴于前次评估基准日(2006年12月31日)距本次董事会召开日已超过一年,为保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再次聘请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杨河煤业39.23%股权的价值进行了评估,以确保购买资产的价值未发生不利于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
根据2008年1月9日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08)第006号](以下简称“本次评估”),以2007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凯迪控股所持杨河煤业39.23%股权的价值为72,485.73万元,超过前次评估价值1,582.64万元,未出现评估价值减值情况。
凯迪控股为支持本公司发展,承诺按《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武汉凯迪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票购买重大资产协议书》双方确认的价值70,879.48万元与本公司进行交易,放弃本次评估较前次评估的增值部分。因此,本公司购买杨河煤业39.23%股权价格以本次评估结果为参考,双方确定交易价格仍为70,879.48万元,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和发行价格不变。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签定重大资产购买协议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的议案》(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根据以上两项议案的内容,签署《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武汉凯迪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票购买重大资产协议书》以及《武汉凯迪控股投资有限公司认购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意向书》的补充协议。
根据2007年4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因此根据该授权,上述决议内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特此公告。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月15日
附: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独立董事意见
2007年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通过向特定对象武汉凯迪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控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实施向绿色能源综合型环保公司的战略转型,发挥绿色煤电一体化协同效应,以高新技术提升资源价值。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关于不予核准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决定》(证监许可[2008]60号),本次交易方案未获通过。
为继续促进本公司向绿色能源综合型环保公司转型,公司董事会2008年1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全体独立董事对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决定将根据证监会审核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后,根据相关规定尽快重新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在公司200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继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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