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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二○○七年年度会议决议公告

[ 来源: | 作者: | 时间:08-04-01 08:36:19 ] 【 】【打印
 
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大会2007年年度会议决议;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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