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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来源:中国证券网 | 作者: | 时间:08-03-11 09:01:14 ] 【 】【打印
 

证券代码:600423 证券简称:柳化股份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首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和监督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并与开户银行、担任公司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债券的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使用和督导的三方协议,以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第九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应遵循适当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公司设立专用账户由董事会批准。公司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结合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专用帐户的设立情况及相关协议与申请材料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用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和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不得非法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总经理负责募集资金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划转资金。

第十五条、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六条、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须经董事会批准并公告。

第十七条、超过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第十八条、募集资金项目投资完成后,若募集资金有节余,由董事会提出使用计划。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第十九条、募集资金运用和进行项目投资原则上应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确定的方案实施,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时,应由总经理将变更方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相比,出现以下变化的,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1、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20%(含本数);

3、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在提交变更方案前,应当对新项目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并将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变更方案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募集资金变更项目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产业和投资方向。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公司专家或聘请中介机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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