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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峰化工(000950)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 来源: | 作者: | 时间:08-02-19 08:40:27 ] 【 】【打印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议案四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公司治理,提高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协调等职能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审计、年报资料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负有勤勉尽责义务,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公司年度报告各项工作进程的监督,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情况;

(三)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事前审阅,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初步审计的事后沟通;

(四)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的及时披露;

(五)负责对年度报告中需独立董事审核事项的意见发表;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负责公司与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期间有关情况介绍、资料提供等日常沟通工作,并负责向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及时汇报。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公司财务负责人)或其他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议案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公司应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对公司生产区域的实地考察,并指定专人做好书面记录,记录人、陪同人和独立董事均需签字确认。

第八条 公司应合理安排并确定年报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公司财务总监(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年度报告中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眼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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