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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峰化工(000950)新股申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 来源: | 作者: | 时间:08-02-19 08:38:58 ] 【 】【打印
 
务报告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

1、 公司新股申购资金仅限于在一级市场上进行 A 股的新股申购,不得从

事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等投资。

2、 成功申购的新股原则上在上市3日内卖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公司应暂停新股申购操作:

(1) 连续二只新股上市首日的收盘价跌破发行价;

(2) 连续两个季度新股申购的收益率低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3、 岗位分离操作:新股申购业务的审批、资金入账及划出、股票交易等岗

位分离;资金密码和股票交易密码分人保管。

4、 建立台帐管理。对申购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台帐,做好申购资金

使用的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1、公司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新股申购业务进行检查或抽查,确保相关操作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投资。如发现违规行为,应于发现当日向董事会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汇报,并要求相关操作部门予以纠正。

2、 独立董事随时可以对申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申购资金的专项审计。

3、 监事会可以对申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可以指定审计部门对新股申购业务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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