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兹通告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化」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于2007年1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于2007年12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时间安排的提示性公告》,于2007年1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修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和《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地点的提示性公告》,并于2008年1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现公告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本次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
上海石化董事会。
2.会议股权登记日:
2008年1月4日(星期五)。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开始时间为2008年1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
4.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1月14日和1月15日的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中国上海市金山区新城路5号·金山区轮滑馆。
6.会议及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A股股东可以在前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流通A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详见本提示性公告第五项内容。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按照本提示性公告的规定择其一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08年1月4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上海石化全体A股股东。该等股东均有权以本提示性公告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和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代表及见证律师等。
8.公司股票停牌、复牌事宜:
公司A股股票将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2008年1月7日)开始停牌。如果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公司将尽快实施方案,至股权分置改革规定程序结束次一交易日复牌;如果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并申请公司A股股票于公告日的次一交易日复牌。
二、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为《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具体内容请见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三、流通A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权利及权利的行使
1.流通A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权利
流通A股股东依法享有出席本次会议的权利,并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就议案进行表决的权利。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2.流通A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权利的行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A股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流通A股股东网络投票具体程序见本提示性公告第五项内容。流通A股股东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具体程序请见于2007年12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征集投票权报告书》。流通A股股东亦可按照本提示性公告中的现场会议参加办法参加现场会议,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投票表决。
3.流通A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
(1)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
(2)充分表达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3)未参与本次投票表决的流通A股股东或虽参与本次投票表决但投反对票、弃权票的股东,如“相关股东会议”决议获得通过,仍需按表决结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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