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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7月1日施行

[ 来源:国际能源网 | 作者: | 时间:08-03-11 08:27:39 ] 【 】【打印
 
吊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在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管理,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20 号

现公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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