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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层气开发规划

[ 来源:国家信息中心 | 作者: | 时间:08-02-26 08:50:09 ] 【 】【打印
 
,具备良好的煤层气资源条件;地层产状平缓,断层少,煤层割理发育(530~580条/米)和渗透率较高(0.5~1.0毫达西),具备良好的煤层气开发地质条件。力争2010年,建成产能39.5亿立方米,产量30.5亿立方米,累计新增探明地质储量1500亿立方米。主要规划项目有:沁南、樊庄、晋城矿区、柿庄、寿阳、潘庄、大宁、端氏。

1、沁南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该项目由国家2004年批准立项,设计钻井900口,分三期完成。第一期完成钻井150口,2006年完成,建成年产能1亿立方米规模;第二期计划施工400口,产能达4亿立方米/年;第三期计划施工350口,产能达到7亿立方米/年。“十一五”期间,建成我国煤层气地面直井开发的示范性工程。

2、端氏煤层气战略选区示范工程。该项目计划施工5口多分支水平井、17个单分支水平井,建成年产能1亿立方米规模。目前,第一口井已完工。“十一五”期间,建成我国煤层气地面多分支水平井开发的示范性工程。

3、大宁先采气、后采煤示范工程。该项目是我国成功实施的第一口多分支水平井,现稳定日产量2万立方米。“十一五”期间,施工2~5口多分支水平井,建成先采气、后采煤的示范性工程。

(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化生产基地

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埋深适中(500~1500m),原始渗透率较高(一般达到1毫达西),煤层厚(单层厚度3~8米,累计厚度8~13m),含气量高(12~23立方米/吨),以肥、焦煤为主,有少量贫、瘦煤,具有适合煤层气开发的优越地质条件。“十一五”期间,建成产能16亿立方米,产量11亿立方米,累计新增探明地质储量900亿立方米。

三、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十一五”期间,煤矿瓦斯抽采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为重点,建立健全瓦斯抽采法规标准体系,组织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建设,逐步提高煤矿瓦斯抽采率和利用率。2010年,全国瓦斯抽采量达到50亿立方米以上,抽采率40%以上;瓦斯利用量达到30亿立方米以上,利用率60%以上。规划抽采规模较大的省(区、市)有:山西、辽宁、安徽、河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宁夏等(表4-3)。

表4-3“十一五”全国煤矿瓦斯抽采及利用量规划单位:万m3

“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以下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

1、高瓦斯、高地温、高地压条件下煤层群开采矿井瓦斯抽采与利用示范工程。选择开采煤层群、突出危险性比较严重的矿区,建设安全高效开采的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开发煤矿瓦斯综合抽采与利用技术,瓦斯抽采率达到60%以上,瓦斯抽采量达到5亿立方米以上;瓦斯利用量达到4.5亿立方米,瓦斯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万千瓦以上;基本控制瓦斯灾害,实现采煤工作面年产原煤300万吨以上。

2、无保护层开采条件的严重突出矿井瓦斯抽采与利用示范工程。在无保护层开采条件的严重突出矿区选择示范点,开发煤与瓦斯突出综合防治技术、煤矿瓦斯抽采与民用、发电利用技术。2010年达到有效控制煤与瓦斯突出灾害,形成一套无保护层开采条件下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的技术和管理体系,示范矿区瓦斯抽采量达到1.5亿立方米,发电和民用瓦斯利用率80%以上。

3、自燃发火严重高瓦斯矿井瓦斯抽采与利用示范工程。选择开采厚煤层、自燃发火严重的高瓦斯矿区进行示范,开发顺煤层长钻孔瓦斯抽采技术、采空区瓦斯抽采并有效控制采空区自燃发火的技术、瓦斯民用和发电技术。瓦斯抽采量达到1.5亿立方米以上,抽采率达到60%以上,瓦斯利用率80%以上,基本控制采空区煤层自燃发火。

4、建设煤矿瓦斯地面、井下综合抽采与利用示范工程。选择高含气量中厚煤层的矿区,示范先抽采煤层气、后采煤炭,井下抽采和地面抽采相结合的开发技术,以及集成、集输、化工等中下游利用技术。实现采煤工作面年产原煤300万吨以上,有效控制瓦斯事故,建成年开采煤层气10亿立方米的生产能力,瓦斯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2万千瓦。

5、瓦斯抽采与利用的技术研发与装备制造示范工程。选择具有煤矿瓦斯抽采与利用研发制造能力的国内一流企业,建设瓦斯抽采与利用的技术研发与装备制造示范工程。重点开发突出松软煤层瓦斯抽采与治理关键技术、高产工作面瓦斯事故预警系统关键技术、矿井瓦斯高效抽采关键技术和装备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综合治理煤与瓦斯突出区域

依据全国瓦斯地质图及相关资料,对于受构造挤压、剪切作用极为强烈,Ⅲ、Ⅳ、Ⅴ类构造煤普遍发育,且厚度占煤层厚度一半以上或成层发育的突出煤层的构造单元,划定为煤与瓦斯严重突出区。如荥巩、登封等煤田(矿区)的突出煤层(表4-4)。除此之外的煤田(矿区)突出煤层,划定为煤与瓦斯突出区。如阳泉、晋城等煤田(矿区)(表4-5)。

表4-4煤与瓦斯严重突出矿区

表4-5煤与瓦斯突出矿区

煤与瓦斯严重突出区内的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系统,地面煤层气抽采和井下瓦斯抽采相结合,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强化防突措施,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兆帕以下,各项指标达到煤层无突出危险后,方可生产。

煤与瓦斯突出区内的生产和在建矿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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