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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环境经济政策绿色证券指导意见出台

[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作者: | 时间:08-02-26 09:00:27 ] 【 】【打印
 
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

三、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研究与试点

国家环保总局将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制度,组织研究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选择比较成熟的板块或高耗能、重污染行业适时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信息系统,编制并公开发布上市公司年度环境绩效指数及综合排名,为广大股民、投资机构提供上市公司环境绩效的“大盘”信息,营造广大股民和媒体对上市公司开展“绿色监督”的社会氛围。

四、加大对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要保证对上市公司巡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督促其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要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上市公司的环境行政处罚情况;公开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上市公司名单等信息。

附件二:

首轮上市环保核查未通过的公司名单

2007年至今,在环保总局已经受理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中,曾因发现比较突出的环保问题,需要进行调查或要求其整改,而首轮核查没有通过的(亦称暂缓审核)企业有10家。主要问题包括其下属一些企业未严格执行“环评”批复、“三同时”未验收、未按有关规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危险废物处置不符合规定、环保治理设施或设施运行不符合相关要求、有群众环境投诉问题等。目前其中8家上市企业已经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环保总局已经通过其核查,还有两家也已基本完成核查工作。

环保总局首轮上市环保核查未通过的公司名单如下:

1、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广东万兴无机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3、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山东晨鸣纸业集团

5、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8、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9、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10、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附件三:

关于上市公司环保管理的主要规定

国务院行政法规性文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规定:“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规定:“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2006年)

《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规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和跨省从事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首发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相关意见的,不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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