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煤炭行业 >> 安全法规 >> 正文

解开贵州矿难责任人逍遥法外的真相

[ 来源:中煤网 | 作者:陈宁 | 时间:08-01-22 14:23:23 ] 【 】【打印

核心提示

2005年,贵州省纳雍县等地煤矿发生多起特大事故,几名责任人被批复应承担刑事责任,并移交至司法机关。不知何故,这些责任人几年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这一现象,有专家认为,我国应尽快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重特大事故处理结果追踪机制。

2008年1月16日,40岁的欧燕守着自己的童装店铺,两眼直盯着路边,一看到走过的顾客就大声吆喝。她的店子在贵州纳雍县,每年租金9500元。租金是丈夫用生命换来的,三年前,丈夫在纳雍县鬃岭镇嫩草冲煤矿发生的特大事故中死去,矿方一次性支付了20万元赔偿金。

“如果我老公没走,该多好啊,我也不会一个人拉扯着只有15岁大的孩子艰难生活了。”欧燕说。

3名事故责任人法外逍遥

欧燕所不知道的是,2005年4月30日,贵州省纳雍县鬃岭镇嫩草冲煤矿那一声沉闷的爆炸声后,两名事故责任人至今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1月9日,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透露,2005年贵州纳雍县嫩草冲煤矿“4 ·3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在事故报告的批复中,明确要求追究股东苏继本和矿长唐守全的刑事责任,但两人均被取保候审,至今未受到法律的惩处;2005年,遵义仁怀市大坝镇竹林湾煤矿发生“8·25”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5人死亡,事故报告的批复中明确要求追究该矿工程师刘忠敏的刑事责任,但有关部门以事故发生前刘忠敏已请假,事故发生后没有找到刘忠敏取证为由,未采取强制措施,致使其至今未受到法律的惩处。

几起特大事故的责任人,明明应被问责,为何事发三年都没有进行依法处理?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近日,记者奔赴贵州对此事展开了调查。

事故批复追究刑事责任

2005年4月30日上午,贵州纳雍县嫩草冲煤矿30名工人正在井下作业。

12时40分,瓦斯爆炸事故发生,造成12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80万元。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矿井停电停风后,由于井下瓦斯积聚,矿工携带的矿灯失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间接原因则是嫩草冲煤矿没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没有执行停电停风撤人制度等等。

最后,事故调查组对9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建议,将股东苏继本、矿长唐守全两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后,这一建议得到了贵州省有关部门的批复同意。

就在嫩草冲煤矿事故发生四个月后,2005年8月25日19时30分,贵州遵义市仁怀市大坝镇竹林湾煤矿也发生了一起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5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50万元。

调查组认定,作为竹林湾煤矿工程师的刘忠敏,在矿井曾经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他既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也没有按“四位一体”的要求制定有效的防突措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突出煤层布置工作面共用回风系统和串联通风。同时,刘忠敏在2005年8月25日发生事故后逃逸,直接影响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工作,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事故调查组建议,将刘忠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很快,有关部门在调查报告中批复同意了这一建议。

不过,令人费解的是,两起矿难3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矿方责任人,三年后仍逍遥法外。

公安检察间存在意见分歧

据悉,贵州纳雍县公安局和纳雍县人民检察院在对相关矿难责任人的罪行认定上,出现了很大的意见分歧。

2008年1月16日,记者在纳雍县采访时了解到,嫩草冲矿难发生后第二天,纳雍县公安局就刑拘了6个人。他们分别是股东苏继本,矿长唐守全,工程师陈飞(化名),法人代表王建(化名),生产副矿长王兵(化名),安全副矿长向南(化名)。

刑拘这6人后,公安机关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向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报捕。但纳雍县人民检察院认为,6人中,其中 4人行为不构成重大事故罪。(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最终,只同意批捕矿长唐守全和安全副矿长向南。无奈之下,纳雍县公安局将其余4人包括股东苏继本在内,相继在一个月内释放。

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一位姓曾的负责人向《法制周报》记者这样解释,“股东苏继本在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而事故又是由停电引起的。当时负责安全工作的矿长唐守全没有及时将工人撤出,其事故责任明确。而苏继本不是负责煤矿安全事务的,在矿难事故中责任不明确,因此没有批捕。”

纳雍县公安机关搜集相关证据后,先后两次起诉唐守全和向南。对这两次起诉,纳雍县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两人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察新的证据。

对此,纳雍县检察院姓张的负责人向记者作出了解释,“首先,公安机关没有事故鉴定报告,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证据;其次,事故原因是由于电力公司停电前没有通知矿方。还有,拿矿长唐守全来说,公安机关没有找到证人证明唐守全在矿难发生前没有要求矿工撤出井内,因而达不到起诉条件。最后,公安机关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找到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免责声明
·用户发表意见仅代表其个人意见,并且承担一切因发表内容引起的纠纷和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删除不符合规定的评论信息或留做证据
·请客观的评价您所看到的资讯,提倡就事论事,杜绝漫骂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行为
内容搜索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