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履职评估
按照国家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江西省萍乡市制定《煤矿管理层年度安全生产履职评估制度》,从2008年元月1日起,每年第一季度对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强化安全责任,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管理人员职业化的工作进程,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评估对象: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
评估内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指令情况,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等。
评估办法:制定评估细则,采用百分制考核。低于60分的经营管理层列为“不称职管理层”,由煤监部门责令煤矿撤换相关负责人,不执行撤换指令的煤矿将会被停产整顿。达到95分以上的煤矿,市安委会将在《萍乡日报》予以公告表彰。凡发生3人及3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煤矿,矿长列为“淘汰制”黑名单,须重新改组煤矿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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