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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破冰 缺少法律撑腰能否一路走好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 | 时间:08-02-21 14:23:13 ] 【 】【打印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破冰 将解污染事故诸多棘手问题 权威人士称完全建立尚缺法律支撑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今天(18日)终于被扶上了“马”。

由国家环保总局与保监会联合公开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今天和媒体见面。这一指导意见,清晰地描绘了我国将要推行的环境 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路线图。

“每出台一项新政策,并不意味着就会一帆风顺,反而可能遭遇更多的困难。但现实不容许我们等到问题解决后再开始行动,而是必须在行动中解决问题。”扶上马了总要送一程,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的这番“送行”话,让人们仿佛看到了这项制度前行路上的千难万险。

环境案件难以胜诉 无保险制度是成因

湖南省吉首市退休干部刘德胜状告吉首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污染损害赔偿案,虽然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三级检察院的抗诉,但最终还是没有避免败诉的结局。

这个案件令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至今不能释怀。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道出了败诉后面的隐情:由于没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作为政府部门的吉首市农机局根本赔不起,而赔不起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法院的判决。

据他介绍,刘德胜案件中,其家属提出的赔偿额高达四十多万元。“如果刘德胜胜诉,那么,住在吉首市农机局宿舍院里的其余9位受害者都有可能到法院起诉农机局要求赔偿。一家要求40万元,9个家庭要赔偿多少?”王灿发说,吉首市农机局怎么赔得起?

王灿发还是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主任,据他介绍,近10年来,他们这家民间环保组织接触过不下百件案子,其中,受困于污染企业无力赔付而不能胜诉的案件占了相当比重。

他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受理和审理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积极性。“法院判决污染受害者赢,如果污染加害企业无力赔偿,最终就有可能让法院背上包袱:当事人会三番五次地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企业没有赔偿能力,法院怎么强制执行?”王灿发说。

事实上,不仅仅是企业赔不起的问题。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副司长别涛今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更令人感觉不公的是,企业的污染行为许多情况下都是政府出钱埋单。别涛说,这方面的极端案例并不少见。在山西省繁峙县,一个不值多少钱的油罐车在运输过程中泄露,当地政府担心污染饮用水源地,不得不拿出6000万元来处理污染。

王灿发说,在众多的环境纠纷中,由于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足,再加上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很多受害人实际得不到赔偿。

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元,而实际赔偿数额却少得可怜,绝大部分损失由受害者、政府和社会承担。

“环境违法企业受益、国家埋单、公众受害的现象极易导致群体事件。”对于王灿发的这种担忧,潘岳表示赞同,他还透露:“过去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巨大的赔偿和污染治理费用面前,事故企业只得被迫破产,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救济,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受害者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都将承受巨大损失。”这种“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埋单”的状况造成了极大的社会不公。

另一个严峻形势,是“目前我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据潘岳透露,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一起。再加上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防范机制存在的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三类企业率先试水 借助行政力量推行

对于今天与媒体见面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潘岳作了充分解读。他说,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的制度,可以大大化解风险。

据他介绍,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国家环保总局与保监会将选择三类企业进行试点,这三类企业包括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地区,尤其是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重点考虑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行业,其他类型的企业和行业也可自愿试行。

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环境政策处处长原庆丹透露,列入首批试点的省份和地区可能有浙江、宁波、河南、重庆、苏州等。

而在具体分工上,环保部门、保监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面各司其职。其中,环保部门提出企业投保目录以及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分类厘定费率;保险监管部门制定行业规范,进行市场监管。

此外,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将建立环境事故勘查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的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相关保险公司、环保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开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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