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未通过节能审查项目不得开工
今后,广东省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违者将责令停工或禁止投入使用,并追究直接负责人责任。这是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的。
此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省长黄华华指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从源头上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举措。
《办法》要求需要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单列节能分析内容,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更不得开工建设。生产过程中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依据国家和省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节能专项评估。
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的建设和生产行为,对未按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建设的项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责令停工和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项目建成后,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标准和违反规定的,项目不能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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