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节能监察办法征意见 处罚情况要向社会公开
为了多拿点回扣,购进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明明是落后产品,却伪造节能标志声称“节能”……今后,这些事情一经查实,将处以3万元的罚款。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将刚刚完成的《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这也是我省首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节能工作进行规范。如果你对促进节能工作有自己的看法,请将意见和建议于4月15日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电子邮件地址:jjfgc@hnfzb.gov.cn。邮寄地址:郑州市纬二路10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编:450003。传真:0371-65908871。
■你可举报身边的不节能事
《办法》规定,我省将建立节能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有关节能规定的行为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具体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省节能监察工作,其主管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实施节能监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内节能监察工作,根据节能工作需要,设立节能监察机构。
今后,你如果发现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室在阳光充足的天气里也亮着灯,或者室外寒风凛冽,室内却穿着件衬衣还冒汗等浪费能源的现象,可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了。
■监察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开
《办法》规定,节能监察机构要经常对监察对象进行监察,及时对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和建成投产后合理用能情况;执行有关能源效率标识、标志制度情况;供应能源的质量状况等情况进行检查。
同时,为方便社会对不节能企业的监督,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监察对象因违法用能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
■不节能行为最高可罚3万
《办法》规定,单位不遵守节能法律、法规;用能设施工程建成后,达不到节能设计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伪造或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等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监察对象隐匿证据、拒绝或者妨碍节能监察工作正常进行的,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将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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