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 成都禁止路灯用白炽灯 鼓励旧车提前报废
市政府办公厅于昨日下发了《关于做好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今后将加大节能工作,新开工的项目凡未进行节能评审或未通过节能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支持企业开发节能产品
《意见》规定,我市要加大淘汰我市水泥、电力、焦炭、钢铁、铁合金、电解铝、铜冶炼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淘汰69户(项)企业落后生产能力的目标任务,实现节能93万吨标准煤。其中,关停企业53户,淘汰落后工艺装备企业16户(项)。
据介绍,2007年底前,我市已关停44家小水泥生产企业,淘汰水泥生产能力937.5万吨,实现节能139.8万吨标准煤;今年底前,全市要淘汰128.45万千瓦落后发电机组,实现节能228.3万吨标准煤;2009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小焦炉;2010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等其它落后生产装备。
要大力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加大新型照明、节能型空调、余热回收利用、建筑保温、地热资源等领域的研发力度。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节能技术研发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机关办公楼率先节能
今后,要在新建建筑中大力推行节能技术设计标准,并积极开展对现有建筑物的节能技术改造。“凡是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必须率先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意见》指出,要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利用,鼓励推广应用蓄冷、蓄热空调技术以及新型节能门窗、新型墙体材料等。对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国家节能50%的标准;要结合城市改建,开展对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完成改造面积25%。
政府机关要对建筑物、采暖、空调、照明等能耗高的设施和设备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改造的政府机构建筑面积达到政府机构建筑总面积的20%。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将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制定和实施机关办公楼资源节约标准、公务用车和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耗能产品和设备能耗标准,大力推动政府节能采购和公务车节能。
鼓励机动车提前报废
根据要求,今后我市应在公用设施、城市道路照明中增加高效光源的使用比例,限制使用高压汞灯,禁用白炽灯。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居民住宅要大力推广高效节能照明系统,推广使用三基色荧光灯,限制使用白炽灯。
农村方面,要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因地制宜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化等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型煤和省柴节煤炉灶。
交通运输方面,要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加快淘汰老旧铁路机车、汽车,由政府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
节能工作实行问责制
节能工作将实行问责制,要把节能降耗工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一旦发现浪费能源的行为,将加大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查处结果将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记者了解到,我市还将制定实施《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推进全市节能降耗法规和制度建设。凡未进行节能评审或未通过节能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不按照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建设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将项目建设单位列入我市限制供能黑名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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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
全市单位GDP能耗下降到0.816吨标准煤/万元,降低20%,静态节能484万吨标准煤,动态节能890万吨标准煤。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到1.323吨标准煤/万元,降低30%。5户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完成节能44.88万吨标准煤;18户列入四川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完成节能61.8万吨标准煤;57户耗能1-3.5万吨标准煤的企业完成节能20.7万吨标准煤;106户耗能0.3-1万吨标准煤的企业完成节能11.2万吨标准煤。 (记者 裴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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