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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镇燃气行业市场化分析

[ 来源:中燃网 | 作者: | 时间:07-11-21 13:52:39 ] 【 】【打印
的是,各地推行改革不要求齐步走,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条件不成熟的地方,实行政企分开、企业化运作。

五、市场化要求完善燃气行业法规

城市燃气的市场开放,必须建立一套明晰的适应市场化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和高效的监管机构,才能真正吸引民间投资和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由于现有的城市燃气法规体系是基于原有投资经营体制而建立的,已不适应行业市场化的监管需要。为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应尽快建立适应行业市场化要求的法规监管体系。

(一)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法

目前,规范城市燃气方面的法规主要有1991年建设部、公安部、劳动部联合颁发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7年建设部颁发的《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及其他部门规章。这些规章适用于国家统一投资、管理、经营的一元化城市燃气运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城市燃气行业市场化发展的需要,对城市燃气在市场化进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已经无法调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法已势在必行。

(二)抓紧制定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国内外实践证明,建立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是解决前述问题,加快市场化进程的好办法,而目前规范特许经营制度的办法仅见于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中,对特许经营制度规范的不是很完善,也由于其制定部门为建设部,且是以“意见”形式下发的,难以对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涉及的众多部门有较强的约束力,因此应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特许经营权的取得、行使、变更和终止等,待条件成熟后上升为国家立法。

(三)加强城市燃气的监管,加快制定城市燃气价格管理办法

目前,规范城市燃气价格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其中的规定非常原则,在城市燃气价格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如目前一些地方出台的将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捆绑起来,由政府统一收取,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做法,对非国有性质的投资者不符合“谁投资,谁受益,谁收费”的市场原则。应根据城市燃气行业自身的特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为指导,制定专门的城市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明确定价原则、管理体制、定价程序、价格结构及价格监督等内容。

(四)建立全国性的燃气安全认证体系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燃气企业的生产经营应以安全当头,亟待建立一套适用于全国的燃气安全认证体系,强制要求所有的燃气企业及燃气安装维修从业者必须通过该安全体系认证,以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六、结语

首先,我们得承认中国燃气行业市场化程度较低的现状,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燃气市场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然后,我们再来看怎么进行市场化?欧美等国家的燃气行业已经给了我们一个好办法——特许经营,可以拿来用。用的过程中,必然的有一个监管的问题,也就要求我们要完善燃气行业的法律法规。这就是这篇文章的总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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