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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历程

[ 来源:中国环境法网 | 作者:刘 欣 | 时间:07-12-20 14:00:14 ] 【 】【打印
制建设提出新的要求。在社会多方面的推动下,矿产资源法的修改提上了议事日程。地质矿产部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终于将修正案并于1996年8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通过这次修改,强化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根本原则,完善了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制度,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流转,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维护矿业秩序的法定职责和基层矿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等。

《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20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执法的需要,其配套法规的建设一直在不断推进,迄今已基本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

但由于1996年只是对《矿产资源法》的部分修正而非大的修改,其内容和体例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种立法的滞后性,已经直接影响到矿业权设置、市场运作和对矿业权人权益的平等保护、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重要方面。在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加快《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后,国土资源部立即着手成立班子、开展调研论证,新一轮的《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正在加紧进行。 此次修改,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建立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的权利制度为核心、以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为目标而进行的一次全面的修改,既有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和矿业权市场发育等为基础,又有矿产资源保障力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制约为客观压力,以及自上而上普遍关注资源问题的社会基础的存在,一部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的全新的《矿产资源法》的出台已经成为势所必然。

 

Abstrsct: The paper focuses on legal construction on mineral resources since ancient China, which reflects the tortuous changes during the different period especially on the economic system from planning to market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new China, with the government management from micro-control to macro-control. The legal system of mineral resources is being completed with the emphasis of the amendment of the Mineral Resources Law.

Key words: mineral resources law; law-ma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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