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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历程

[ 来源:中国环境法网 | 作者:刘 欣 | 时间:07-12-20 14:00:14 ] 【 】【打印
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产物,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发挥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一五”计划的完成及对私有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进一步稳固了计划经济体制,并确立了一切生产资料属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自然资源无偿使用的性质。在此基础上掀起的“大跃进”运动,造成全国矿业秩序混乱。但是,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后,我国矿业生产条块分割的计划经济体制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基本上归由国家统管独办。而且,经营管理机构和权限日益分散,逐步形成了按矿种分部门管理的格局。在这种体制下,矿产资源管理几乎完全通过行政管制进行。不同工业部门的不少单位重复勘探、单一勘探、盲目勘探,以及采大弃小、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不重视矿产资源的综合勘探、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特别是在声势浩大的全民大炼钢铁、“大跃进”运动中,矿产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浪费,资源保护问题日益严峻。1965年12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围绕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这一中心,从地质勘探、矿山设计、矿山开采、选矿、炼冶、矿产品加工和使用等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以及地下水资源管理方面对保护矿产资源作出了具体规定。

随着对私有经济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矿业领域完整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管理体制也迅速形成。探矿权和采矿权实际上已成为附随于地质工作计划和矿产生产计划的下达,而由政府主管部门分别授予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一种独立享有、不可转让的工作和生产性权利。国家按计划向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拨付经费,地勘单位将地质成果统一交国家无偿使用,国营矿山企业计划内的矿产品由国家统一调拨分配和销售。在这种以行政命令为主导的体制下,法律和法制建设不可能得到重视。

“文革”以前,除了《矿业暂行条例》和《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两部比较重要的法规外,还制定了一些关于地质勘查管理法规,但是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资源综合利用、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空白,这必然会影响到国家对矿业活动微观行为的规制和对矿业经济的宏观控制。

十年“文革”动乱中,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完全停顿,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失灵,政府管理几乎完全失控,保护条例沦为一纸空文,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则被强加以“保守”、“反动”的罪名,矿业法制建设基本停滞。

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中心,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改革开放给国民经济各个领域注入了生机活力,也给矿业开发响动带来了深刻的变革。制定矿产资源法,是转变多年来形成的矿业开发部门分割局面、加强统一规划、合理开采、推行行业管理和改革的客观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

1978年7月31日,国家地质总局局长孙大光正式向国务院建议国家制定《矿产资源法》,并设立统管全国矿产资源的专门机构。次年,在国家经委领导下,成立了由地质部牵头,冶金、煤炭石油化工、建材和核工业等部门参加的《矿产资源法》起草办公室,开始了起草工作。起草办公室搜集了10几个国家的矿业法规,对国内30年来有关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及已有的法规进行了调查研究。1981年初,完成了《矿产资源法(草案)》第5稿。1982年5月地质部改为地质矿产部后,对草案作了适当调整。1984年10月30日,《矿产资源法(草案)》第13稿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此次会议指出,《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矿产资源不受破坏、自然环境不受污染、促进我国矿业的振兴。同时提出了解决地方和群众开办小矿问题、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部门分工问题、地方小矿之间以及大矿与小矿之间的矛盾纠纷问题的原则,对以后的立法和执法工作产生了重要影响。

从1985年2月起,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和法工委对《矿产资源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开展调研、多次协调、反复修改。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法》的主要内容是:明确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通过探矿权、采矿权许可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得以体现;确定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方针,以及国营、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法律地位和管理原则,规定了各部门、各地方的监督管理职能;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和环节对资源税费、矿产储量、地质资料和矿山监督、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各项工作作出了相应规定。《矿产资源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始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其后十年间,我国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全面推进,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整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制度、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等建立起来。

四、当前矿产资源立法趋势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我国矿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发生了深刻变化,新形势对我国矿产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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