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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历程

[ 来源:中国环境法网 | 作者:刘 欣 | 时间:07-12-20 14:00:14 ] 【 】【打印

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不同时期矿产资源法制建设情况,折射出我国自古以来矿业法制嬗变过程、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以及政府管理方式由微观控制向宏观调控艰难转变的历程。以《矿产资源法》修改为重点,矿产资源法律体系正在得到不断完善。

关键词:矿产资源法 立法史

一、中国古代的矿产资源立法

我国古代矿业的产生与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密不可分,早在奴隶制社会早期,就出现了青铜器,春秋战国时期是由铜器向铁器过渡的时代。铜铁矿产的开采和冶炼,是古代矿业产生、发展的重要标志,加快了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

古代矿业法规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业的需求而产生的,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鲜明的历史性。我国古代的矿业法规最早见于先秦时期,在《周礼》和管仲所著的《管子》中都有记述,在韩非所著《韩非子》以及司马迁的《史记》中也都有记载。据《周礼》记载:“周官卝人掌金玉锡石之地而为厉禁以守之若以时取之则物其地图而授之巡其禁令”。 可见,早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时期,我国就已建立起较为严格的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制度。以后历朝,随着开采冶炼技术的进步,以盐铁国家专营为代表的矿产采冶管理政策不断完善,促进了矿产开发,增加了国家收入,有利于巩固中央集权统治。隋唐以后至明代,逐步实行对民众开放政策,允许民间从事矿产开发并从中征税。但政策多变,如清初一段时间允许和鼓励民间开矿,至康熙40年便实行矿禁。如雍正帝表示:“开采(矿)一事……人聚众多,为害甚巨。从来矿徒,率皆五方匪类”,决不允许“逐此末利”,而使“匪类乌合于深山穹谷之中”,这主要是当时出于对政治统治和社会稳定的担心,防止人民利用采矿之机,私造兵器反抗清朝统治。 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禁锢了矿业的发展。在长期的封建朝代更迭中,矿业法规多以皇帝诏书等形式发布,但后期已有矿业条例的雏形出现。

清朝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鸦片战争以后,封建法制逐渐解体,外国法律文化输入中国,随之出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变法修律过程。大清的矿业法律也由此产生形成,清朝末年则是我国早期矿法形成和逐步发展的重要时期。当时,由于出现了官办、民营和合资矿业发展的高潮,加上帝国主义加紧了对中国矿产资源的掠夺及其矿业资本大量侵入,清廷亟待限制和规范,而且西方国家包括日本已有较为完善的矿业法可供借鉴,制定本国矿法成为必然。

二、近代中国矿产资源立法状况

我国近代第一部矿业法规是光绪24年(1898)制定的《矿务铁路公共章程22条》。由于铁路与矿业并论不当,后来,清政府参考英、美、德、法、比、日等国的矿业法规,定名为《大清矿务章程》并于光绪33年公布。次年又加以修改。由于辛亥革命爆发,该法实际上并未得到实施。宣统2年(1910)对其加以修订,其间经过10余年的周折,终于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中国早期矿法。

民国3年(1914),农商部又依照日本矿业法修订了矿业条例,以大总统令公布。但实施后招致不少反对意见。民国5年(1916),农商部专设修订矿法委员会,并请英国律师Lindsey草拟了矿业法草案。同年,又起草了一个矿业法草案。但直至民国19年(1930),国民党政府才正式公布了《矿业法》,并相继制定了矿业法实施细则、矿业登记规则、矿场实习规则、土石采取规则等具体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矿业经济及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矿产资源法制建设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而渐进式向前发展,这一曲折历程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政府管理由微观控制向宏观调控转变的生动反映。

三、新中国矿产资源立法状况

新中国成立后即废止了国民党政府的《矿业法》。针对当时地质勘查工作十分薄弱的情况,为尽快恢复国民经济,1950年8月25日召开的政务院会议决定成立以李四光为主任的中国地质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统一规划和领导全国地质工作。1952年8月7日,为适应即将开始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形势的需要,经政务院第17次会议决定,成立了地质部,为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奠定了基础。但是,因受前苏联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职能按矿种分属各工业部门,而且在50年代中后期,各工业部门也相继建立了各自的地质勘查队伍及管理机构,从此我国矿业行政管理进入长期部门分割、多头管理的时期,直接影响到我国矿业法制建设的统一有效进行。

其间,为尽快恢复和发展矿业,根据当时国家经济条件及公私并重、公私合营的经济结构,政务院于1951年4月1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主要是规定整理旧矿区、探采新矿区、探矿及采矿人的责任,明确矿产资源均为国有,但准许国营和私营两种形式共存,反映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允许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成分有条件存在的特点。从内容上看,《矿业暂行条例》的法律渊源是旧中国的《矿业法》,但它是对资本主义经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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