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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体系随政策功能需求转变

[2008-04-22] 

核心提示:当前,政府采购法律体制面临重大转折,政府采购不能再简单地强调物有所值和节省财政资金,而应该着重体现政府采购在贯彻科学发展观方面的政策功能,这应当作为衡量政府采购工作是否到位的首要标准。

  法律体制面临重大转折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把提高使用财政资金的经济效益放在突出地位,给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只留下具有从属性的狭小空间,在强调发挥政策功能的今天,原有的政府采购制度应当作出必要的调整。作为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起草顾问组成员,于安认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更多地强调物有所值和节省财政资金,在当前的发展形势下,有必要从过去简单地强调节省财政资金,转向更多地体现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功能上来,并且以此作为衡量政府采购工作是否到位的首要标准。于安认为,当前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通过以行政规定的形式探索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各种作法,在取得经验并且条件比较成熟的时候修订《政府采购法》。

  于安指出,需要探索的问题之一就是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何实行自主技术创新的科技政策和外贸政策,例如在确定外国货物的原产地时如何体现自主技术创新的要求。现在对进口产品范围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产品,另一项标准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的产品。但是对于不是通过海关验放,而是通过使用外国专利和技术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我们现在尚难以对其做出限制。我们在制度设计上需要更高的智慧和更多的摸索。

  虽然我们在绿色采购、节能采购等方面已经开始了执行公共政策的新探索,但是在区域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劳工保护和消除就业歧视方面,还缺乏经验,也缺少可操作的规则。因此,于安认为,在公共政策的问题上,我们还有许多事情需要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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