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A的自由贸易制度限制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而当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都将把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为重点来落实
■把执行科技政策置于首要地位,是政府采购服从经济发展大局的表现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给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只留下具有从属性的狭小空间,在强调发挥政策功能的今天,原有的政府采购制度应当作出必要的调整
当前,政府采购法律体制面临重大转折,政府采购不能再简单地强调物有所值和节省财政资金,而应该着重体现政府采购在贯彻科学发展观方面的政策功能,这应当作为衡量政府采购工作是否到位的首要标准。”
“当前,政府采购法律体制面临重大转折,政府采购不能再简单地强调物有所值和节省财政资金,而应该着重体现政府采购在贯彻科学发展观方面的政策功能,这应当作为衡量政府采购工作是否到位的首要标准。”分析当前政府采购工作所面临的形势,清华大学教授于安作出上述表示。
内外压力下的新选择
GPA的自由贸易制度限制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而当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都将把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为重点来落实。于安说,随着去年12月28日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谈判的正式启动以及当前国内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政府采购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局面。他认为,GPA的特点在于降低、消除其成员方政府设置的贸易壁垒,使政府采购最大程度地实现贸易自由化或者市场化。因此,GPA将最大程度地限制其成员方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功能。
另一方面,我国政府从前年开始,颁布了一系列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新规定,包括支持自主技术创新、绿色采购和节能采购等。尤其是去年年底财政部发布的两个办法备受关注,即《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和未来相当一段时间的发展方向,在于更充分地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对外政策必须以国内政策为基础,而GPA的自由贸易制度限制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有利于具有经济技术优势的外国供应商。因此,于安表示,在内外压力下,现在应当根据科学发展观,把执行公共政策作为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首要原则。